不征稅發票
總局【2016】53號公告第九條規定,《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與編碼(試行)》中的分類編碼調整了部分內容,其中增加6“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”,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、應稅勞務、服務、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。
具體只包括以下幾種情況:
601 “預付卡銷售和充值”;
602 “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”;
603 “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票補開票”。
使用“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”編碼開票的,發票稅率欄顯示“不征稅”,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零稅率發票
零稅率是指出口貨物、勞務以及跨境應稅行為實行零稅率,退還在出口前實際承擔的稅收負擔,即按規定的退稅率計算后予以退還。
零稅率業務包括以下幾類:
1、出口貨物(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);
2、境內單位和個人提供的國際運輸服務;
3、航天運輸服務;
4、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列舉服務,如:設計服務、廣播影視節目(作品)的制作和發行服務等;
5、境內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與香港、澳門、臺灣有關的應稅行為,除另有規定外,參照上述規定執行。
零稅率不等于免稅,實行增值稅退(免)稅辦法的增值稅零稅率政策的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稅率選擇0%,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
免稅發票
免稅業務是指在增值稅應征范圍內,但政策給予免予征稅稅收優惠的業務。
享受免稅政策的納稅人在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,稅率顯示“免稅”字樣或“***”號,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