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無錫市政府發布了錫政發【2016】124號《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條件實施細則的通知》,在進一步降低市場主體設立門檻,促進大眾創業、萬眾創新上又邁出重要一步。
放寬市場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條件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,我市于2014年3月10日在全省率先出臺了錫政發〔2014〕32號文件《市政府關于印發無錫市放寬企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規定的通知》(以下簡稱32號文),為多地提供了參考與借鑒。《省政府關于進一步放寬市場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條件的指導意見》(蘇政發〔2015〕113號)出臺后,我市又根據我市特點,做了進一步的細化。主要有五個特色:
一是對登記申報制作了系統安排。申報制是指登記機關只采集住所(經營場所)的信息,無需申請人提交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的一種登記創新,有利于全程電子化登記和園區托管。省政府113號文對申報制作了原則性規定和試點安排,此次我們對登記申報制作了系統安排,明確規定了在例如三創載體、整棟的寫字樓等集中辦公場所創辦企業的,申請人在辦理登記時,只需提交一張住所(經營場所)申報表(含有地址、聯系人、所有權人、法定使用用途、符合真實性、合法性、安全性承諾等基本信息),無需提交房產證和租賃協議就可以進行登記,既便于申請人申請,也方便三創載體的招商與管理,提高這部分房產的使用效率。
二是對“住用商”問題進行了調整和改造。一是在保留32號文中9大無污染、無安全隱患的行業直接登記基礎上,增加了省政府113號文件中的“無實體店鋪的網絡交易服務、咨詢策劃、商務秘書、咨詢代理”4種行業進行直接登記。二是引入了“負面清單”制度。在省政府113號文中列明的行業范圍外,增加了“網吧、培訓”兩種行業;規定了市政府應當組織工商、規劃、建設、環保、安監、消防等相關部門,定期對“住用商”負面清單進行清理,通過網站、媒體等向社會公示。三是平衡登記與監管需要。對“住用商”引入了首先登記經營期限不超過2年的限制,便于管理部門對投訴多、整改不到位的市場主體進行監督管理;承認歷史存在,允許“歷史形成的“住用商”且不改變主營項目的”、“獨立住宅,人防工程,車庫和小區配套用房”用于住所登記。
三是簡化住所登記條件。按照省政府113號文件要求,市場主體使用自有房屋作為登記住所(經營場所)的,應提交房屋產權證,沒有產權證的,可由申請人提交自有房屋的相關說明材料;市場主體租用他人房屋作為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的,應提交房屋租賃協議,無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產權證明;租用軍隊房屋的,應提交出租人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協議,無需提交軍隊房屋租賃許可證。
四是推出市場主體承諾制。我們此次規定市場主體必須對住所(經營場所)的真實性、合法性、安全性作出書面承諾,承擔虛報注冊場所的民事責任、行政責任和誠信責任。
五是保留了32號文件中部分條款。即關于“一照多址”、“一址多照”等創新舉措;除法律、法規規定以外,土地用途、房屋用途的審批變更不得作為市場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登記的前置條件;申請登記的市場主體住所(經營場所)應當明確門牌號等表述。